“大快人心!”江苏南京,手机店的陈先生通过快递向买家寄送了两部全新的苹果手机,由于价值较高,陈先生支付了保价费用,但最终手机还是不翼而飞。在按照保价金额支付了元后,陈先生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元。(案件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先生是南京一家手机店的员工,有顾客想要购买两部苹果手机,希望店铺能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于是,陈先生找到近处的一家快递网点,将两部全新的手机和配件包装好交给工作人员,并为手机购买了保价服务。
三天后,快递送达了辽宁营口顾客的家中,顾客黄先生拿到包裹后,感觉这个重量完全不像里面有手机的样子,于是要求快递员当场见证自己开封包裹。打开后,果然里面只有配件,不见手机,黄先生决定退件。
因为没有收到符合要求的货品,顾客申请退款,手机店按照价格支付给黄先生元。物流公司也按照保价金额,支付给手机店元。可这么一算,手机店莫名损失了元无处讨要,在和物流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起诉。
以案说法:
快递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到底该如何赔付?《民法典》、《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我们该如何理解呢?保价货物,保价金额低于货物价值的,能不能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他损失?
第一种情况:客户没有保价,且邮政企业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这种情况下,根据《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3倍。这其中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际损失小,那就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以弥补损失为限度;二是实际损失大,那最高赔偿额也不能超过邮资的3倍,无论是否能够弥补客户的全部损失。
第二种情况:客户进行了保价,且邮政企业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这种情况下,根据《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要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比例赔偿。所以说,保价的情况下,以保价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是第一原则,但前提是物流公司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我们通常可以想到的“监守自盗”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邮政企业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什么情况下,算“故意”或“重大过失”呢?快递员私自拆开顾客快递,偷走其中的物品,这就是故意。快递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未按照行业规范执行,就是重大过失。
本案中,两部新手机无缘由地丢失,到底是什么情况?有人说,很有可能是内部人员私自拆封,把手机拿走了。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这一推论,但手机在运送过程中一直被快递公司控制,快递公司又无法证明存在任何导致手机丢失的合理风险,没有查明问题所在。其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尽到防护义务,说明不了手机丢失的原因,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当地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快递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赔付全部损失。对此,你怎么看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