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回复不及时,被告甩锅快递员,

■本文作者:赵宁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拆迁补偿纠纷中,信息公开作为老百姓和律师获取相关征收政策信息的一大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时候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后却迟迟得不到回复,这时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最近,在陈丽芳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按照律师的指导申请信息公开后,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为了获得当事人想要的信息,更好的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陈丽芳律师决定指导当事人使用法律武器来督促信息公开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随后,在陈丽芳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之后当事人收到了被告提交的的答辩状,但被告在答辩状中称自己并非是在邮件记录中显示的日期收到的当事人申请,这是因为快递员投递失误导致的,按照其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计算,被告的答复期限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面对被告这一答辩理由,陈丽芳律师认为,虽然被告称自己是在后期才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网上邮寄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告已经签收,即为有法律效力的收到之日,至于其内部的流转沟通问题,并不是其没有收到申请的合法理由。

同时,原告早已经邮寄了公开申请书,被告不可能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还未收到,其内部因管理不善出现的问题,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不能以没有收到为理由逃避职责。综上所述,被告的答复期限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依法确认其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违法。

在陈丽芳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结合案情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应当补正的,及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因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进行延期,不能把申请人晾在一边不搭理。

陈丽芳律师团队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找寻律师进行咨询,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正确的使用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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