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陆昱名
编辑/排版:张浚揉
为什么快递文书必须用邮政EMS邮寄?
这个问题
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思考过。
这里有一点,法律文书不是用EMS邮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普通文书并不能成为阻碍法律文书生效的原因。不过由于中国邮政与各政府机关及司法部门均有合作协议,用EMS寄送的快递能直接投递到有关部门的信箱当中。所以尽管其它快递公司速度快、服务好、收费低,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在投递法律文书时,最好是选择EMS。
1.EMS邮寄具有权威性——因其是唯一适格寄递人
在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可见,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2.EMS投递具有可靠性——因其拒收视为送达
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解除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不需要相对方作出承诺或意见,因此只要在寄单上明示内容便足以为对方所知悉,拒收行为是在其知悉了该内容之后的,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生效。寄件人可通过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