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干: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贵令得业整顿:
(-)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疏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安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绝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斤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戈犯罪的,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罚:(-)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白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爱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道业务经责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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