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份,杭州一家珠宝行给客户快递了两块金砖总价值68万多,结果客户收到个空箱子,由于保价元,快递公司只赔偿元;年1月,海拉尔的杜某在香港购物后通过圆通快递到家,拆封后丢失11块手表、2瓶香奈儿、3瓶Dior香水和一条金项链;年9月,北京的钟女士辛苦几个月工资购买名牌手包送母亲,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只赔偿运费的3-5倍;今年3月19日,郑州的范女士花费数千元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济源的家人,到手签收后发现被换成了铁块,协商后客服表示赔偿五百块。
据统计,仅去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就达到3.1万亿元,互联网带来的便捷在提高购物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而发展过快必然容易带来很多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导致了物品损坏、丢失和试用等情况频频发生。
近日,身边的朋友小诚就亲身体验了这样一次痛苦的经历。3月5日,顺丰小哥上门取货,是一块他刚刚帮辽宁同学购买的欧米咖手表,价值元。经过包裹检验、照相,在外包装箱上开口处贴好了保价单,共计86元快递费,其中50元保价费(保价金额一万元)。然而收到快件后,里面仅剩表盒还有保修卡、说明书。
3月6日下午15:15,小诚联系顺丰公司客服并将详细情况反馈给对方,客服回复:“应该是内件丢失,被盗窃了。”小诚立即要求报警解决,顺丰公司却安抚他的情绪,并且告知需要给予他们48小时调查。
发件前顺丰人员拍摄照片7日,顺丰来电,继续询问发件及收件时的详细流程,以及包裹内物品的价值以及真实性,小诚证实整个发件及收件环节是由顺丰业务人员全程陪同。却得知顺丰方面未调查出有关结果,小诚继续要求警方处理,顺丰未回应。次日,48小时调查期已过,期间经过多次与客服联系无果,下午5点,接到了顺丰调查部门回电:“您好,很遗憾通知您,我们对快件运输途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异常,由于您对此包裹保价一万元,我们之后将转给理赔组处理您的问题”。
收到快件前和拆箱照据小诚描述:“调查不出来?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报警?此包裹金额较大,已构成刑事案件,且在我要求情况下,继续检查公司内部调查?运输环节较多,为什么我的包裹在每一个运输环节的节点都没有人进行检查?运输快递较多,但是贵公司对于保价件和普通快件是否不进行区别对待?是否对于普通快件以及提交附加服务费的保价快件没有起到应尽的看管义务?送件员在最终送件环节是不是没有检查快件在配送?明知道保价贴已被人为撕毁,外观存在明显可疑状况的情况下,还继续配送?如果当时未检查就签收,是不是怎么也说不清楚了?目前我的每一个问题你们都解答不了,我是否有理由怀疑是否是你们公司人员监守自盗?”
顺丰当天并未答复这些问题,只是说相关调查已结束,下一步将采取理赔环节,让其尽快将相关证据,照片发到指定邮箱。
与发件业务员聊天记录11日,顺丰理赔人员回复,公司处理结果为按保价金额一万元赔偿!由于全程邮寄人无任何责任,为了进一步挽回损失,14日,小诚拨打了邮政投诉电话,邮政局人员表示了解整件事情的情况,会催促企业抓紧办理。当日下午,小诚来到了发件网点归属的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民警表示:第一,此事报警主体应是顺丰公司而非个人;第二,应该由顺丰派件网点也就是辽宁省警方立案侦查,遵循“哪发现,哪报警”的原则;第三,应该由发件地派出所备案,而不是顺丰网点的所在地。于是,小诚又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了解了情况后,与之前民警所述情况一致,并建议找顺丰协商解决,或让顺丰派主体来警方报警,尽管很同情,但无力相助,做了备案,取了笔录。
至此,身心俱疲的小诚只有两点要求:一是照价赔偿损失,二是要求顺丰人员报警取证调查。他表示,顺丰作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近些年口碑及品牌效益都做的很好,当初选择顺丰也是看中顺丰的品牌效益,当初选择发快递,发顺丰,说真的就没想过可能会丢失的事情,认为顺丰虽然邮费高,但相应的管理也会比其他快递公司更好。现在细细品味,才发现原本表面的形象其实是假象,内部管理松散,一直在推卸公司存在的主体责任。由于个人发生丢件情况追责举证困难,保留了所有证据且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顺丰才同意部分赔偿,且不承认该内件是在其运输途中被盗窃,只承认丢失内件,至于怎么丢的,顺丰也说不清楚,不提供相关视频调查,答复是公司内部资料,无权给你查看,只能告诉你调查无结果。
小诚认为本次快递内件丢失,主要由于顺丰企业人为原因造成。第一,运输途中看管不利,导致快递在运输的途中内件被盗(因为包装在,所以并不是所谓的丢失);第二,运输环节过程中监管不利,没有进行应有的检查,在外包装明显损坏,保价贴撕毁的情况下依旧进行配送,有蒙混过关的嫌疑;第三,附加服务费徒有虚名,在增加附加服务费后也并不能够起到更好的看管运输服务;第四,快件丢失后调查不利,延误了最佳取证、调查时机;第五,理赔过程中推卸责任,避重就轻,不承认企业存在的过失,不认可企业内部人员可能存在偷窃行为的怀疑。
根据邮政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由于快递行业发展过快,邮政法并未及时做出妥善调整完善,导致部分企业打擦边球,钻漏洞,在物品丢失后责任不清,赔付环节不明。处于目前环境,也希望给喜欢网购的广大朋友予以提醒,避免出现类似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