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与快递客服沟通当时未有通话录音,快递客服以查不到记录为由否认曾承诺提供的服务。当事人提供通话记录,即通话时间,能否作为证据起诉其违约?如果快递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当时记录查证,则是快递自认违约吗?
肥猫来回答#肥猫说法#
首先,先看关于快递业务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验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快件的重量、数量,明确违约责任,保障快件的寄递安全。
其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最后,即使没有保存通话录音证实客服人员做出了承诺,只要能证明承诺事实,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权益也会得到保护。